



推进金融立法是强化金融强国建设的重大举措,是统筹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有力抓手,必须以积极有为的态度加快推进。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工作,要全面深刻理解金融立法的基本思想,坚持把握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,准确把握金融立法的基本任务,进一步筑牢依法开展金融活动的底座,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法治遵循。
深刻理解金融立法的形势要求
积极推进金融立法是实现金融强国目标的必然要求。完善金融发展方式和金融监管模式,提高金融强国建设的法治化能力和水平,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,必须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工作步伐。
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。金融立法工作影响面大、渗透性强,涉及政治、经济、科技、教育和国家安全等方方面面,与社会各方面互为交织、互为影响、互相渗透。积极推进金融立法既是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基本保障,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。要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安排,确保依法开展金融活动,依法保障国家战略实施,保障人民群众生活,规避发展风险。
二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。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,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要以高质量金融立法为支撑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。要坚持“诚实守信、以义取利、稳健审慎、守正创新、依法合规”的原则,依法将金融工作贯穿于推动高质量发展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中,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积极有效的金融制度保障。
三是建设金融强国的必然选择。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,建设金融强国,要求必须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动金融创新发展,坚持宏观金融行业总体方向刚性规制、统一遵循的原则,微观金融业务多样化、多元化、柔性化的工作思路,及时填补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法治“空白”,加大金融法治供给力度,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,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法治遵循。
四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途径。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金融领域相关法律的支撑和保障。要进一步扩大金融制度型开放,建立与世界大国相匹配的金融对外开放制度,借鉴吸收国际规则、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,贯彻金融安全、隐私保护、算法规制、重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强制性金融标准,以高水平金融法治保障高水平金融对外开放,营造服务于高效资源配置的货币金融环境,提升参与国际金融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共建“一带一路”的金融影响力。
金融立法坚持的主要原则
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,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思想,推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,沿着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推进金融创新发展,把更多的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、先进制造、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,带动引领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。坚持“两个毫不动摇”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,贯穿金融立法普惠人民群众的机制,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。依法保护各方权益,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,全面提升各项金融活动的法治化能力,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金融获得感。
紧跟金融改革创新实践节奏,依法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,完善支持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机制,建设融资功能完备、基础制度扎实、市场监管有效、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。依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,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,加大违法成本。依法持续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建设,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、调控和传导机制,持续降低融资“门槛”和融资成本。依法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,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,推进地方政府债务监管。
依法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步伐,加快推进市场机制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,吸引更多外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。依法统筹内外市场链接和内外资源,建立国内联通的基础设施、贸易与投资、机构与产品、业务与数据等制度,提升中国金融体系、经济体系和世界经济体系的互动水平。依法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,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,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机构监管、行为监管、功能监管、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,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,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。
金融立法的工作重点
一是增强系统性。曾经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存在顶层统筹和系统规划不足、立法体系协调不够、管理叠加和监管空白等问题。着力解决上述问题,要求今后应加强立法体系顶层设计,发挥金融立法统筹作用,完善金融立法体系框架,健全金融治理结构,协同金融活动过程,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,有效调动行业主管部门、地方各尽所能、各展所长合作协同作用,构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。
二是增强适应性。以前我国金融立法存在过度监管、重叠监管和重监管轻发展等问题,并且立法思想以防控金融风险为主,促进金融发展的理念不足。因此,金融立法要增强促进金融发展的理念,依法促进金融核心能力建设,创新金融发展方式,精简限制性措施,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。统筹依法促进金融发展和依法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,配套金融立法监管,以坚强有力的监管保障和加快金融强国建设。依法统筹协调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、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,防范全球债务风险,坚守金融安全红线。
三是增强包容性。当前,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仍存在力度不够大、融资难融资贵、支持中小微企业覆盖面不全和金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。要紧紧围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,依法推进金融创新向新质生产力聚焦,推动金融结构向科技金融、绿色金融、普惠金融、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调整,加强对重大战略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,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高质量供给的良性互动,优化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的金融供给结构。
四是努力增强金融立法协调性。那种以中央立法为主,行业、部门和地方相结合的立法方式,导致金融制度政出多门、横向协同不够、上下协调不力等现象。未来的金融立法要明确其根本性、战略性、基础性地位,顶层规定国家货币政策、金融监管体系、金融市场组织和运行规则、金融机构设立和管理等重要原则,协调填补金融调控、市场、机构、监管、产品和服务、基础设施等规制和管理漏洞,调动信托、金融资产管理、企业财务公司、金融租赁、消费金融等积极因素,同台演奏金融强国建设“大合唱”。
(来源:经济参考报)